
1、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5、年龄18周岁以上,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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