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法制日报》报道,日本警察厅今年2月底公布了2008年日本网络犯罪统计情况,其中传播儿童色情物品案件254件,同比增长32.3%,违反青少年保护条例437件,同比增长90%。日本3G网络已普及,有的手机网站会员达1200万人,在利用网络的犯罪活动中,未成年受害者绝大部分是通过手机上网的。为此,日本文部科学省今年1月要求原则上禁止中小学生携带手机上学。2009年4月,世界最大电信服务商——日本的NTT DOCOMO公司已据《不良网站对策法》推出手机上网连接受限服务条款,自动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过滤服务。
韩国的网络监管比日本还要严格。在韩国,各个国内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z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z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对于17岁以下没有身份z的青少年,网站在获取青少年详细信息后,会通过向手机发送密码的方式确认使用者身份。由于韩国手机在销售时必须有身份z明,网络管理部门在需要时可以通过与手机运营商合作,追查上网者的真实身份,对未成年者加强管理,提供保护。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特别是在不适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由于规定使用者浏览前必须填写准确的身份z号码和姓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网站与未成年人隔离,也让那些在网上发布有害信息的网民三思而行。网络实名制是韩国网络管理最大的特点,成为网络安全的基础。
为了健全网络管理法规,韩国政府近年来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法》等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案。其中《电信事业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攻击电脑和网络、传播电脑病毒等属于非法行为,应严格禁止。
美国。
美国虽然历来注重宣扬“民主、人权、自由”,在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上,却丝毫不显得松懈。随着美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日益泛滥的网络色情信息引起很多家长和团体的忧虑,同时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传播净化法案。该法案主要内容为名词解释:一、任何人在州际或国际通讯中明知信息接受者在18岁以下,仍以电子通讯手段故意传送任何淫秽或不雅的评论、要求、建议、图像或其他内容;或任何人故意允许其管理的电子通讯设 施传播上述信息,均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①;二、任何人在卅l际或国际通讯中通过电脑向成年人或l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送,或通过电脑以l8岁以下的人可能接触到的方式展示关于性活动或性器官、排泄活动或排泄器官的任何评论、要求、建议、图像或其他内容,其描述方式按照当代社区标准属于明显令人厌恶;或任何人故意允许通过其管理的电子通讯设施传播上述信息,均应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②。但是,色情信息提供者在遭到上述指控时,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免于处罚名词解释:(1)已尽网络管理人之责,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和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良信息;(2)使用xyk或扣账,或通过软件、密码等方式过滤未成年人用户。
近年来,在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之间共同努力下,各种帮助父母选择信息的软件不断问世,如“防火墙过滤技术”等。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MdOnlineProtection),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宾夕法尼亚州3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裁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违宪一案进行投票,最终以6票对3票裁定该法案合宪。目前,美国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里都按规定安装了色情过滤软件。
在互联网言论方面,尽管美国有法律规定保护互联网言论自由,但却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将“言论”分为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以及附加言论三种,并且表示,由于这三种言论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有必要用不同的法律界限来对它们进行管控。例如淫秽、煽动性、涉及种族、犯罪、恐怖活动等内容,都在政府和互联网组织的管控范围之内。在美国,至少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案,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家庭等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获取淫秽等有害信息。同时,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过滤软件生产国,世界各国封堵信息使用的过滤软件,大多数由美国公司生产。
德国:
德国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使用互联网。德国不存在互联网审查。如果互联网上出现违反刑法的内容,诸如儿童色情、暴力或者宣传极右思想(新纳粹主义),其网络供应商就会被请求删除这些网页。其实应该也可以强制网络供应商这样做,但迄今为止这还没有成为必需,换言之,在德国,互联网领域的非法行为并不总由司法部门介入处理,在政府机关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互联网领域的“自治”。另外德国实行“署名义务(impressumspflicht)”,即每一个网站都必须清楚标明其运营者是谁。这样一旦产生问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理。德国互联网审查主要通过法院的一些决定和Eco Forum实行。
德国尽管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条例,但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普遍性法律规定(allgemeine Gesetze),《国家媒体服务协议》(Mediendienste-Staatsvertrag),《国家广播电台协议》(Rundfunkstaatsvertrag),《远程媒体法》(Telemediengesetz)等都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同时德国也没有专门主管互联网的部门,联邦科技部、联邦司法部、各联邦州的媒体机构等在这一领域分别行使相关权力。此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在互联网领域有着相当数量的非官方的机构,诸如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站Jugendschutz.net等等。在德国,具体进行互联网技术管理的机构是美国的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及位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的DeNIC(Domain-Verwaltungs- und Betriebsgesellschaft eG)。前者的政府委员会与德国联邦科技部合作,主要负责管理顶级域名(Top-Level-Domains),例如.de,.com。后者则负责管理.de下面的次级域名(Second-Level-Domains),例如bund.de, amazon.de, siemens.de,二者通过信件进行联系。域名注册机构DeNIC成立于1996年12月,是非盈利性的,中立地为所有在德国对互联网感兴趣的人提供服务,即通过网址Domain.de来进行域名注册服务。这一义务被写进DeNIC章程并成为其所有活动的依据。DeNIC只负责互联网域名的注册及管理,所以对网页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民一旦发现网页内容有违法的嫌疑,首先不是向DeNIC,而是向警察、检察机关,或者也可以向非官方的多媒体自愿自治协会FSM(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Multimedia e.V.)报告或求助。FSM协会旨在禁止网络供应商提供非法和有害内容并使网络信息的提供符合新闻准则,任何人都可以打电话向其投诉。
德国的法律也禁止某些言论,诸如煽动侵略战争、违宪组织的宣传、使用违宪组织的标志、诋毁联邦总统、毁谤国家及其标志、敌视宪法并由此污蔑宪法机构、公开和泄漏国家机密、侮辱外国机构及其代表人员、损害联邦国防军的宣传、公开否认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这在奥地利和法国也是要受法律处罚的)等等,如有违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也是一种“审查”,因为相关的互联网内容至少事后会受到审查。另外在德国,尽管“网络运营商没有义务监察由其传送或储存的信息,也没有义务去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远程媒体法》规定),但实际上网络供应商还是需要封杀一些内容,例如在谷歌(Google)里查找有关德国有名的新纳粹分子Gary Lauck的信息,在查询结果列表的最后会看到一条提示:“出于法律上的原因,该页有一条信息被删除”。谷歌德国发言人对此的解释是:“我们赞同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我们也要遵守当地国的法律,这再自然不过了”。而且,德国联邦检查机关也会决定让搜索引擎封杀对青少年有害的网站,它们大多是关于极右或儿童色情方面的,所以在德国通常也不能打开儿童色情网页或者极右网页。
其他
存在网络审查制度的国家远远不至于这几个,其实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网络监管的制度和方式。例如名词解释:意大利禁止外国博彩网站、儿童色情网站,2008年8月,屏蔽了“海盗湾”。澳大利亚2008年耗820万美金建立网上过滤系统,是为“因特网安全计划”的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儿童并且防止成年人下载非法内容,也防止恐怖主义相关内容的扩散。但遭到了ISP的广泛拒绝和民众反对。该系统已于2009年2月由澳大利亚网络通信和数字经济审查机构发表声明称即将启动。越南政府对网络有大规模审查和封锁,网络警察对网吧进行监控,多名互联网异议人士因为呼吁民主被投入监狱。
目前对于互联网络监管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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