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离婚彩礼判别由两种情况,一是儿女非亲生导致离婚,依情况偿还;二是儿女是亲生,哺乳期不能提出离婚,也不能退还彩礼。
一、哺乳期离婚彩礼判别
哺乳期通常不能离婚,所以不存在退还情形。但是如果儿女非两人亲生,此时需要退还。
1、儿女非亲生导致离婚,依情况偿还如果在哺乳期内经过亲子鉴定知晓儿女非亲生,如果女生为侵权方,男生为无过错方,那就有权请求离婚和相关损害赔偿。此时需要退还彩礼,甚至还要赔偿产检费、月子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因为这种情况违法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它在领证后就已经生效。
如果儿女是两人亲生,法律规定在哺乳期不能离婚,其彩礼退还问题更是不存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其他离婚彩礼退还情况
离婚彩礼退还主要看是否领证、同居生活时间及彩礼用途。
1、有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需要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如果两人在领证结婚后一直未同居生活或者时间短暂,那就会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男方提出退还彩礼时,女方应返还彩礼。
通常因为地方习俗原因导致彩礼钱居高不下,此时男方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筹钱,此时就会产生债务,对个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如果在婚后离婚,另一方提出彩礼退还,并且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应该给予退还。
3、无结婚证,离婚后彩礼依据情况返还夫妻两人并没有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只是在村里办了酒席或婚礼,此时就有两种情况。如果两人已同居生活,并有儿女,彩礼钱已经用于结婚所需物,作为生活用品,这时不需要返还。如果两人是以婚约的条件同居,该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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