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节选):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三部分组成。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国家按3年划拨,超出3年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发放;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人文学科为每生每年9600元);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提高发放标准。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见表2。
第八条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和第三个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助学金总额不变,其中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标准提高,其它部分相应减少。对于中途转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标准相应对待。
第九条自正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博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3.5年。超过资助年限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硕博连读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起,原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取消,并按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待遇。
直博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自入学之日起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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