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完全可以的,不过注意几点: 网站已有备案,随时要保持备案信息准确性,所以无论以后怎么变,怎么换,都要做好备案信息同步。 这个 *** 作需要最新的接入商协助办理, *** 作叫做:已有网站备案,添加网站备案。 注意在提交重新审核过程中,会对主...9111是因为你的标签中没有添加协议头,要把http加上,像这样。<a href="http://www.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999font-size: 12px">10234229号</a>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