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月前二楼掉下来造成枕骨骨折颅低骨折,当时昏迷还抽了珠网膜下腔出血,出院到现在脑子里一直箱响,耳

我三月前二楼掉下来造成枕骨骨折颅低骨折,当时昏迷还抽了珠网膜下腔出血,出院到现在脑子里一直箱响,耳,第1张

病情分析:

你好,考虑为骨折,对于骨折可以采用手法进行复位并石膏固定,这是保守治疗,必要时可以采用手术进行内固定术,

指导意见:

术后注意休息,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练,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操之过急。多吃含钙质高的食物如鱼肉、骨头汤等。

脑出血

颅内出血包括硬脑膜外出血、硬脑膜下腔出血和脑出血。后者可分成脑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和混合性出血。

(一)脑内出血

高血压病是脑内出血(intracerebral hemorrhage)的最常见原因,其发生机制详见高血压病。此外此类出血也可见于血液病、血管瘤破裂等。

大块型脑出血常急骤起病,患者突感剧烈头痛,随即频繁呕吐、意识模糊,进而昏迷,神经系统体征依出血的部位和出血范围而定。基底核外侧型出血常引起对侧肢体偏瘫,内侧型出血易破入侧脑室和丘脑,脑脊液常为血性,预后极差。脑桥出血以两侧瞳孔极度缩小呈针尖样为特征。小脑出血则出现出血侧后枕部剧痛及频繁呕吐。脑内出血的直接死亡原因多为并发脑室内出血或严重的脑疝。

(二)蛛网膜下腔出血

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subarachnoid hemorrhage)约占脑血管意外的10%~15%。临床表现为突发剧烈头痛,脑膜刺激症状和血性脑脊液,其常见的原因为先天性球性动脉瘤,好发于基底动脉环的前半部,并常呈多发性,因此有些患者可多次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先天性球性动脉瘤常见于动脉分支处,由于该处平滑肌或弹力纤维的缺如,在动脉压的作用下膨大形成动脉瘤。动脉瘤一旦破裂,则可引起整个蛛网膜下腔积血。大量出血可导致患者死亡,机化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则可造成脑积水。

(三)混合性出血

常由动静脉畸形(arteriovenous malformations,AVMs)引起,AVMs是指走向扭曲,管壁结构异常,介于动脉和静脉之间的一类血管,其管腔大小不一,可以成簇成堆出现。约90%AVMs分布于大脑半球浅表层,因此其破裂常导致脑内和蛛网膜下腔的混合性出血。患者除出现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表现外,常可有癫痫史。

不同部位脑出血的临床表现

脑出血是指脑实质内的血管破裂,血液溢出即为脑出血。该病是出血性中风中最常见者。脑出血后,血液在脑内形成凝血块,称为脑血肿。由于脑血肿的占位及压迫,影响脑血液循环而产生颅内压增高和脑水肿,所以绝大多数患者出现头痛、呕吐、昏迷及偏瘫等共性症状。但因出血部位不同,其临床表现并非都是一样。

(1)壳核-内囊出血:出现两眼向出血灶同侧凝视的三偏征,即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偏盲。主侧半球病变常伴有失语,辅侧半球病变多出现体现障碍。

(2)丘脑出血:丘脑出血常出现病灶对侧的偏身浅感觉障碍与深感觉障碍;出血常波及中脑,发生一系列眼球症状,两眼同向运动不能或两眼向上运动受限而处于向下视,犹如“落日”状,瞳孔变小或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血肿若压迫第三脑室移位可累及丘脑下部出现高热,脉搏增快及血压升高,预后不良。

(3)脑叶出血:也称为皮质下白质出血,可发生于任何脑叶。除表现头痛、呕吐外,不同脑叶的出血,临床表现亦有不同。如额叶出血可出现精神症状,如烦躁不安、疑虑,对侧偏瘫、运动性失语等;顶叶出血则出现对侧感觉障碍;颞叶出现可出现感觉性失语、精神症状等;枕叶出血则以偏盲最为常见。脑叶出血一般症状均略轻些,预后相对较好。

(4)脑桥出血:通常为突然起病的深昏迷而无任何预感或头痛,可在数小时内死亡。双侧锥体束征和去脑强直常见。早期表现病灶侧面瘫,对侧肢体瘫痪,称为交叉性瘫痪。脑桥出血两眼向病灶侧凝视。脑桥出血常阻断丘脑下部对体温的正常调节而使体温持续增高。由于脑干呼吸中枢的影响常出现不规则呼吸,可在早期出现呼吸困难。

(5)小脑出血:多数表现突然起病的眩晕、频繁呕吐,枕部头痛,一侧上下肢共济失调而无明显瘫痪,可有眼球震颤,一侧周围性面瘫。少数呈亚急性进行性,类似小脑占位性病变。重症大量出血者呈迅速进行性颅内压增高,很快进入昏迷。多在48小时内引枕大孔疝而死亡。

(6)脑室出血:一般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原发性脑室内出血为脉络丛破裂出血,较为少见。继发性者是由于脑内出血量大,穿破脑实质流入脑室。临床表现为呕吐、多汗、皮肤发紫或苍白。发病后1~2小时便陷入昏迷、高热、四肢瘫痪或呈强直性抽搐、血压不稳、呼吸不规律等。病情多为严重,预后不良。

http://www6.computersci.net/20053081/ncx.htm

脑出血的脑部损伤机制

脑内血肿压迫周围脑组织,使其缺血、缺氧、水肿、颅内压升高,阻碍静脉回流,又更加重脑缺血,与脑水肿、颅内高压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脑疝和继发脑干出血而危及生命。

脑出血多为单独的出血灶。血肿挤压周围的脑组织,引起脑水肿、颅内压增高及组织移位,导致天幕疝、小脑扁桃体疝,前者压迫脑干,使脑干继发出血、坏死,是脑出血常见的致死原因。出血数月后血肿即有自溶现象,末期可成为囊腔,称为中风囊,腔内可见黄色液体。

以下是脑出血致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脑出血继发脑干出血:在分析剖检的52例大脑出血中,39例(75%)有继发脑干出血,其中中脑出血血12例(30.8%),桥脑出血9例(23.1%),中脑桥脑均有出血18例(46.1%)。

继发脑干出血的机制:①血液由大脑出血灶沿传导束下行注入脑干7例(18%),呈索条状,多沿锥体束流入中脑基底部。②人脑出血灶破坏丘脑,直接延及中脑者2例(5.2%)。③大脑出血灶破入脑室,导水管扩张积血,血液进入导水管周围灰质,共8例(20.5%)。 ④脑干小血管出血,共25例(64.1%),多呈点片状出血,有的孤立存在,有的融合成片。镜下可见出血灶中有管壁破坏的动脉,故基本上为小动脉出血。此外还可见某些血管充血、水肿区界限相当明显,与旁正中动脉或长、短旋动脉分布区一致,甚至在某一血管分布区,既可见明显的充血水肿,又可见动脉出血,这更证实为动脉出血。另外,在导水管与第四脑室周围,有时可见静脉淤血,偶见静脉周围有少许出血。

继发脑干出血的临床表现:出现昏昏迷早且重,39例中38例(97%)在发病24小时内昏迷:血压相对较高,39例 中31例(79.5%)的最高收缩压达 200mmHg以上,而无脑干出血组仅 46.1%(6/13),P<0.05;眼位改变多,占53.85%,表现为分离科视、歪扭斜视、眼球浮动、中央固定等,无脑干出血组仅有10%;存活期短.本组39例中 29例(74.4%)在48小时内死亡,无脑干出血组仅30.8%(4/13),说明脑干出血是促进脑出血死亡的原因之一。

(2)脑出血继发丘脑下部损伤:① 丘脑下部的解剖特点:丘脑下部包括丘脑下沟以下的第三脑室壁及室底上的一些结构,其中含有15对以上的神经核团,数以万计的神经分泌细胞,如位于第三脑室壁上的室旁核、空周围核、腹内侧核、背内侧核等,丘脑下部长约 1cm,重约4g,约为全脑重量的3‰.但机制复杂,与植物神经、内脏活动.内分泌、代谢、情绪、睡眠和觉醒均有关。该区还有以下特征:有丰富的毛细血管网,较脑的其他部分多一倍以上,且该处血脑屏障不够健全,有较高的通透性,故在缺氧、中毒,颅压增高、感染等损伤时易出现水肿和出出血等改变;漏斗柄是丘脑下部与垂体间的神经纤维联系,当其受压、肿胀、出血时,该联系即遭到破坏。②丘脑下部损伤的临床症状:脑出血引起颅内压增高,出现占位效应,致使丘脑下部受压,垂体柄水肿、移位、扭曲等,加以继发脑室出血损伤第三脑室壁均累及丘脑下部,出现症状,常表现为出血性胃糜烂或溃疡,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急性肺水肿,白细胞增高.血糖升高,中枢性高热,大汗淋漓等。

(3)脑出血继发脑疝;脑出血可以并发天幕疝,中心疝、枕骨大孔疝、蝶骨嵴疝、扣带回疝及小脑上疝。后三者一般不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多在剖检时发现;前三者临床症状明显,多为症状加重或致死的原因。天幕沿时出现同侧瞳孔散大。中心疝时双侧瞳孔均小呼吸不规则。其病理标志为:①赤质、红核向下移位,②第三脑室向下移位,(3)丘脑下部及上部脑干向下移位。出现中心疝时,则很可能发生枕大孔疝,呼吸心跳解离,至死亡。

脑出血临床表现和病理过程取决于出血部位和出血量多少。多数病人动态下突然发病, 起病急骤, 常伴头痛、呕吐, 这是因颅内压骤然升高所致。病情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达到高峰, 严重者出现意识丧失, 存在生命危险。因此, 内科治疗的关键在于减轻颅内压、脑水肿及控制血压,同时正确处理窒息、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以及心脏症状等并发症。本文讨论了脑出血的急性期治疗,着重于并发症的处理措施。

脑出血急性期指发病的3~4周。抢救脑出血的三大原则是管理血压、管理脑压、处理合并症。患者绝对卧床,避免情绪紧张,保持安静,注意头部抬高15~20度。昏迷患者取半侧卧位,头部偏向一侧,给予间断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随时观察生命体征,并预防发生呕吐后误吸等,严格按昏迷患者处理常规进行处置。

1 管理血压

脑出血的病变部位多在脑实质内的穿支小动脉(豆纹、豆丘)。由于长期的高血压使脑内小动脉扩张,形成微动脉瘤或小动脉管壁的纤维样坏死,所以当血压急骤升高时易引起小动脉破裂而出血。长期高血压致小动脉内膜受损、脂质沉积、平滑肌层变性坏死,在压力和血流急骤变化时,一处小动脉出血可引起严重的血管反应出现周围多处出血融合,形成血肿或出血的散在分布。应将血压控制在180/100mmHg以下,不应太低,否则会造成供血不足后脑损伤等不可挽回的后果。

最常见的出血部位是内囊, 患者表现昏迷、嗜睡或清醒,除血压明显升高外,出现典型的三偏症状(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偏盲)。出血量大并破入脑室者昏迷加深,出现脑水肿、脑疝,病情危重,预后极差。

2 管理脑压

脑水肿是脑出血的主要并发症,也是致命因素之一。脱水治疗一般不少于15天。对于出血量大于50~70ml、年龄70岁以下的患者,手术清除血肿或局部钻孔抽吸治疗也是积极可行的措施。立体定向引流一般在3天后注射尿激酶。

3 处理并发症

脑出血后由于植物神经中枢受损,神经-体液调节功能紊乱,可导致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和水电解质紊乱等多种临床并发症,加之患者多数有高血压及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史,从而极易合并心、肺、肾等脏器功能障碍。我们在临床上经常遇到的脑出血并发症及其处理原则如下:

3.1发热

脑出血患者可出现发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感染性发热:主要由肺部感染引起。伴有意识障碍、吞咽困难、言语障碍以及异常咳嗽的患者,呕吐或口腔分泌物堵塞气管可发生吸入性肺炎或坠积性肺炎。此外,肺部感染还可源于机械辅助呼吸措施不当导致的医源性感染,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导致的二重感染以及长时间住院引发的交叉感染等。

防治呼吸道感染的主要措施如下:①患者白天尽可能抬高床头30度,进食时则为90度。鼓励患者经常咳嗽与深呼吸,饮水不要用吸管。有明显意识障碍者应取侧卧位并将口角放低,或取仰卧位,以利咽部分泌物的排出。对昏迷呕吐患者,呕吐后应将口腔内异物用床边吸引器吸干净,以防吸入气管。②为防止鼻饲饮食返流,鼻饲速度不应过快,并须注意温度适宜,鼻饲前先充分吸痰,鼻饲后将床头抬高30度持续2小时,短时间内尽量不吸痰,以防引起呕吐。在出现胃液返流时,可适当减少每日鼻饲量,严重者暂勿进食。拔管时要注入少量气体,以免管头食物在抽出时落入气管。③加强呼吸道护理,意识障碍不能进食者必须加强口腔护理,每2~3小时翻身拍背一次。更应重视吸痰问题,并发肺炎患者痰多如果不能彻底吸出,即使使用大量抗生素,亦不能使肺炎得到满意控制。④严重的肺部感染造成体温高、痰黏稠不易咳出,并且意识障碍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经药物治疗无效或有窒息者,可考虑气管切开,以利排痰、气管内给药和减少经咽部吸痰所造成的黏膜损伤。⑤积极治疗脑出血,控制脑水肿,争取早期恢复意识,以利肺部感染早期控制。⑥如已有肺部感染,则必须应用大量广谱抗生素治疗。脑出血并发呼吸道感染多为医院内病原菌感染,以革兰阴性菌感染最多见(50%~60%),如大肠杆菌、肺炎杆菌、绿脓杆菌等,葡萄球菌约占10%,肺炎球菌较少见(5%)。对革兰阴性菌感染的经验用药为:氨基糖苷类+半合成青霉素(广谱)或头孢菌素类依克沙+羧氨苄青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脑出血后泌尿道感染的发病率仅次于呼吸道感染,感染细菌多为寄居于皮肤黏膜的革兰阴性杆菌。长期留置导尿(1周以上)者应注意防止泌尿道感染,尤其是女性患者。为减少泌尿道感染应尽量避免导尿,如确需导尿时应严格消毒,并采用消毒封闭引流系统。无症状的菌尿症一般不必治疗,以免引起耐药菌寄殖。有症状者可依据分离的病原菌和药敏试验选用抗生素,多数菌尿症在导尿管拔除或加用抗生素后消除。一般泌尿道感染可选用氨基糖苷类+氨苄青霉素或第三代头孢类菌素+氨苄青霉素。

(2)中枢热:系丘脑下部体温调节中枢受损所致,常见于严重的脑出血破入脑室、原发性脑室出血、脑干出血或重型脑干梗塞。临床表现为持续性高热,体温多在39℃以上,患者无汗,躯干皮温高而肢端发凉,不伴寒战,没有与体温改变相应的心率改变,用解热药无效。退热的处理以物理降温为主,包括酒精擦浴、温水擦浴、冰垫冰帽降温和冰水灌肠等。体质虚弱的老年患者,使用解热药需慎重,防止虚脱。条件许可又有适应证时,可选用亚低温疗法。有报道,中枢性高热与脑内多巴胺受体功能失调有关,故使用该受体的激动剂溴隐亭可能有效。

(3)脱水热:系由于脱水过度,水分补充不足,导致血液浓缩,颅内体温调节中枢受累而引起的发热。此外,脱水过度还可导致患者因体液不足致排痰困难,也增加了脱水热的发生。对于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皮肤干燥、尿量减少而红细胞压积增大,应考虑到脱水热的可能。处理方法首先应调整脱水剂量,其次也可进行物理降温。

(4)吸收热:主要见于出血性脑卒中,以蛛网膜下腔出血多见,系血液吸收过程中,红细胞溶解释放出各种产热因子而引起的发热,常见于发病后的第1~2周内,以低至中度热居多,不伴有感染中毒征象和下丘脑受损症状,处理可采用物理降温。

3.2呼吸系统并发症

脑出血后呼吸系统并发症除呼吸道感染外,还有神经源性肺水肿(NPE)。NPE是由于下丘脑受损而引起大量的交感神经物质释放,周围血管收缩导致血压升高,血液从高阻力的周围循环转移到阻力低下的肺循环,结果使肺动脉内液体静压升高而损害毛细血管,液体渗出到肺泡内。近年的研究表明,NPE主要是由于血氧过低引起。NPE发生率与脑出血的病情密切相关,出血量大、病情重者NPE发生率高。NPE多呈暴发性发病,如不及时治疗多数在24小时内死亡,应及早给予高浓度吸氧。近年推荐应用的硝苯地平10~20mg舌下含化,可迅速降低周围和肺动脉压力,对NPE有良好效果。多巴酚丁胺治疗可提高心肌收缩力,同时也能加快心脏的血流,往往是NPE治疗的首选药物。

3.3 消化系统并发症

主要是上消化道出血,它是脑出血严重并发症之一,特别多见于脑干出血,常与脑卒中的严重程度相关,即病情越严重,消化道出血发生率越高。合并消化道出血的患者预后较差,病死率可达半数以上。引起消化道出血的病变包括溃疡、黏膜出血性糜烂、出血性胃炎、慢性溃疡急性发作等。消化道出血的发生时间以脑出血后第1~2周居多。

上消化道出血防治的重点是保护胃黏膜,降低和中和胃酸,使胃pH控制在4以上和积极治疗脑出血。具体措施如下:

(1) 纠正供氧不足:改善机体的氧供,首先要保证呼吸道的通畅与肺的交换功能。在危重的脑出血患者应注意氧的供给。

(2)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上消化道出血虽是胃局部的表现,但它是全身反应中的一部分,内稳态对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维持合适、有效的血容量,但水过多将引起心、肺的损害。动脉的pH值也将引起胃黏膜pH值的改变,酸血症能增加胃黏膜的酸度。因此,维持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也是上消化道出血的预防措施之一。

(3) 及早给予营养支持: 胃黏膜需要能量以再生、分泌黏液保护黏膜。肠内营养具有促进胃肠道恢复、刺激内脏与肝循环、改善黏膜血流、预防黏膜内酸中毒与渗透障碍等作用。脑出血病人,可及早给予肠内营养,在24~48小时内应用配方饮食,从25ml/h逐渐增至100ml/h,并增加谷胱甘肽、维生素E与β胡萝卜素等抗氧化剂,饮食纤维可改善结肠黏膜的营养以预防肠源性感染,每日的需要量应在10g以上。在不能口服时,肠外营养中增加谷氨酰胺也将有利于胃黏膜的生长,并为胃黏膜提供必需的能量。

(4) 止血剂:可使用安络血、立止血等药,也可用冰水100~200ml加去甲肾上腺素4~8mg胃内灌注。

(5) 手术:上述止血措施无效时,应及早行内窥镜检查,试行镜下止血,或外科手术治疗。

此外,需严密观察病情,了解呕吐物和大便情况,注意神志变化和肢体皮温色泽;监测血压和脉搏,定期复查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球压积等;做好胃管的护理,每次注药或进食前应回抽胃液肉眼观察,必要时行潜血检查。

脑出血病人的饮食

病人神志清楚,能进食并无咳嗽,咽下无困难者应给软质消化,低糖、低脂、高蛋白性食物,多吃新鲜蔬菜、水果,因为新鲜蔬菜,尤其是绿叶蔬菜和水果不仅可以减少便秘,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 C 和微量元素,避免进食过饱及对胃肠道的刺激性强的食物。

昏迷不能进食病人,鼻饲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途径,一般在病后 2 — 3 天病情稳定后进行准备注射胃管的食物,先应该高温消毒,食物温度宜在 37 — 40 ℃ ,成人 24 小时的液体需要一般不低于 2000 毫升,推荐流质食物的配方:鲜牛奶 1000 毫升,鲜豆浆 400 毫升,米粉 200 克,鲜鸡蛋 6 个,砂糖 50 克,精盐 5 克、维生素 C300 毫克,维生素 B1 30 毫克, B6 30 毫克,配好的食物可分 4 — 6 次,每隔 4 — 6 小时注入 150 — 250 毫升。

??? 在注入时切忌太快,以免引起呕吐,特殊情况下,如夏天出汗多,高热,则每天增补液体 500 — 1000 毫升。

脑血管病

意外包括: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

症状: 突然发病,可有头晕、头痛、呕吐、失意、流涎、口角歪斜和半身瘫痪,重者可有昏迷、二便失禁。

自救措施: 就地侧卧、不搬动、如需搬动应平稳抬放;

去除义齿,清理口腔异物,保持呼吸道畅通。用冰袋或水毛巾置于病人前额,以利降低颅内压,注意保暖。

脑出血病人进补药膳

中医认为,脑出血是由于患者脏腑功能虚弱导致体质偏虚,又遇到外界因素作用,比如七情(喜、怒、哀、乐、悲、思、恐)或六淫(风、寒、暑、湿、燥、火),以及暴饮暴食等,导致外因引动内因而致痰浊淤血,经络淤阻,血液不循常道,上逆于头部导致。

鉴于脑出血的发病机理与体质偏虚有关,因此脑出血病人应适当进补。

但脑出血发作期,病人以痰浊淤血为主,所以不宜随意进补。住院期间,一般是由医院营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个体化营养处方。

处于恢复期的病人,痰浊淤血症状基本缓解,病人体质虚弱表现比较突出。此时,应注意饮食调理。饮食宜清淡,宜食易消化、维生素含量高的饮食,忌肥甘,戒烟酒,多食白菜、萝卜等粗纤维食物,保持大便通畅。由于膳食中的脂肪量下降,应适当增加蛋白质摄入量。可由瘦肉,去皮禽类提供,可多食鱼类,特别是海鱼,每日还要吃一定量的豆制品,如豆腐、豆干,对降低血液胆固醇及改善血液黏滞有利。每日食盐用量要小,大约3克左右,可于烹调后再加入盐拌匀即可。为了增加食欲,可以在炒菜时加一些醋、番茄酱、芝麻酱。食醋除可以调味外,还可加速脂肪的溶解,促进消化和吸收。芝麻酱含钙量高,经常食用可补充钙,对防止脑出血有一定好处。此外,要经常饮水,尤其在清晨和晚间,这样可以稀释血液。

药膳可与药物治疗相辅相成,减轻症状,促进机体功能的恢复,预防和减轻再度复发。在此推荐滋补药膳两款:

1.黄芪猪肉羹

黄芪20克,大枣6枚,当归10克,枸杞15克,瘦猪肉50~100克切成薄片,加生姜片、葱白段,大火煮沸改小火炖,煮至肉烂加精盐适量,味精少许,还可根据个人嗜好酌加麻油、花椒油等,端锅放温后即可食用。功效和服法:黄芪益气,枸杞填精,当归养血活血,大枣温中补气,瘦猪肉富含蛋白质,滋阴润燥。全方共达补益精气、活血化淤之功效。每剂分两次服用,每天两次。适用于肾虚精亏型脑出血患者。临床表现为:音喑失语,心悸气短,腰膝酸软,肢体痿废,手足麻木,半身不遂,舌体胖大边有齿痕,苔白,脉沉细无力者。禁用于头疼汗出,心烦口苦,动则易怒,面红目赤,腹胀嗳气者。糖尿病患者慎用。

2.醋蒸胡椒梨

陈醋、白胡椒粒适量,梨两个。将白胡椒研为细粉,把梨一劈两半,将白胡椒粉夹于其中,放入盘内,加醋上笼蒸至梨熟,即可食用。功效和服法:白胡椒又名玉椒,含胡椒辣脂碱、挥发油、蛋白质等,可解热、驱风、抗惊厥;梨又称快果、玉乳,含糖类、有机酸及维生素,能生津润燥、清热化痰;陈醋含高级醇类、琥珀酸等,能活血散淤,解毒杀虫。全方共达滋阴清热,活血化淤,驱风止厥之功效。每次吃一只梨,日服两次,久用有益无害。本方适用于肝阳上亢脉络淤阻型脑出血患者。临床表现为:半身不遂、患侧僵硬佝挛、头疼头晕、面赤耳鸣,口干咽燥、舌红绛、苔薄黄、脉弦硬有力。本方禁用于糖尿病并脑血管意外者。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120359.html?si=3

具体的只有具有坚定资质的机构才能确定,如果你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按照你说的大概是重伤。你可以参照下面的标准来看看。多少分不是问题,祝他早日康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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