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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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让厅姿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坦绝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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